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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吴翠银向本报反映,她于2019年10月被单位解雇了,单位没给出任何理由。她在原单位后勤部门干了11年多,当时是单位领导让她去的,什么协议也没签。她一直干活,单位按月给她发工资。
吴翠银说,她平时吃住都在单位,单位里各种杂活儿,比如看大门、打扫院内卫生、清理卫生间等,她都干过。平时,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单位现任领导的说法是,她只是临时工,不论干多久都是临时工,临时工可以随时解雇。
吴翠银想知道,她与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她是否有权要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根据吴翠银所述,她与原单位之间理应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明确排除劳务派遣用工的前提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即用人单位能否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过程及当劳动者违反工作纪律时,单位能否对其进行惩戒。简言之,就是单位能否对劳动者直接行使管理权。若可以行使管理权,则二者之间往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若不能行使,则可能属于劳务关系。
二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关系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双方仅仅是一次性合作,很短时间内即合作完毕,类似于商品买卖,通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吴翠银在原单位工作了11年,期间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单位每月直接向她发工资,这首先排除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可能性。同时,鉴于她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且常年吃住在单位,领导让干啥就干啥,这说明单位对她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量、工作强度都具有绝对支配权和管理权。因此,可以认定吴翠银和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判断,根据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吴翠银可以向原单位主张赔偿金,其数额上相当于两倍的离职经济补偿金。
如前所述,既然吴翠银与原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原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雇她也应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比如,若认为她不能胜任当前岗位工作的,还应对其进行培训、调岗等,之后还不能适应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现在,原单位不仅一直未与吴翠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属于错上加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该单位应向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在数额上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