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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意见

作者:市安全监管局 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07-09-30 17:18
    为强化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加强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49号)精神,按照分步实施、有效推进的办法,现就加强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产值500万元及其以上企业;商贸企业零售收入500万元、批发收入2000万元、餐饮收入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及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2007年12月底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应对新职工进行厂级、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并做到持证上岗。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落实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行业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按时足额存储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和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实施以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六、实施安全标准化活动。船舶修造、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等行业企业要推动和落实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岗位作业的标准化、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规范化,促使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贯彻执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七、加强在责任制考核。今年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列入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考核范围,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将制定有关考核标准(另行下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请各县(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情况反馈给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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