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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总工会成立于1987年3月,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挂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2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经审办)、基层工作部、经济保护部(技协办)、权益保障部、财务部(资产监管部)、市直属工会工作部5部1室及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下属五个事业单位:市财贸工会、市海员产业工会委员会、市工人文化宫(市职工业余学校)、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市总工会普陀山工人休养院。
市总工会是本市各县(区)、功能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属部门工会的领导机关,市总工会由市委、省总工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任务及市委和上级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工运理论研究, 拟定舟山工运发展规划,确定新区(全市)工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任务,指导新区(全市)工会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总工会和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新区(全市)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社会职能。
三、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总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参与涉及职工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理;参与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提供服务平台。
四、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负责指导基层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协同县(区)委、功能区和市有关产业系统、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做好工会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干部的管理和培训。
五、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市劳模、市“五一”劳动奖章(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以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国、省劳模和模范集体以及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状)获得者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指导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进行检查督促;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对职工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指导基层工会文化体育阵地建设,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工会新闻舆论媒体宣传。
八、依照《工会法》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负责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开展符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
九、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审查、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工会资产管理、增值保值。
十、开展与境外城市工会的交流合作,发展同港澳台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
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以及 上级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