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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总工〔2016〕7号
各县(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渔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局、旅游局,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职工疗休养权利的落实,根据浙总工发〔2016〕17号文件精神,现就《舟山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活动应面向广大职工,并向一线职工、优秀职工倾斜,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其依法开具的发票纳入到职工疗休养报销范围。
二、职工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丰富职工疗休养形式。
三、为防范职工疗休养意外风险,职工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可为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四、各级工会要完善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活动场所,并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
五、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补充意见》是对舟总工〔2015〕27号文件有关内容的调整和明确,以《补充意见》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
舟山市总工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舟山市委渔农村工作办公室
舟 山 市 审 计 局 舟 山 市 旅 游 委
2016年4月5日
抄送:省总工会,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府办、市直机关党工委。
舟总工(2016)7号关于《舟山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