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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总工〔2017〕2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现就做好我市《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有助于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工会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稳定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助推舟山跨越发展,早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海上花园城市。
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要根据《条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职责,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以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政府职能部门,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积极支持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从监督组织和职责、协商和处理、法律 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参与监督劳动法律执行和处理劳动者的投诉作了规定,这既是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协商调解功能的延伸,又加强了制度互补以及与人力社保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有利于实现劳动争议调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筑牢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社部门要全力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发挥人力社保、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有步骤地推动建立工会组织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着力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强大合力,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要高度重视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严格依法审查、调查、处理、反馈。在开展专项检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等方面,主动邀请地方总工会参加,认真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工作中主动与同级工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要会同各级工会组织,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结合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职工,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深入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共同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执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重要责任,把实施《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宣传《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正确领会《条例》的精神,积极主动支持工会开展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积极认真地贯彻执行《条例》。要引导企业重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职工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快乐劳动。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以对企业发展负责、对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有机统一为指导思想,积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融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 面面和全过程,纳入管理体系和发展战略,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建立并不断完善薪酬、劳动保护、职工培训、用工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积极健康的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文化,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劳动关系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要积极主动地参加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广泛开展“双爱”活动,围绕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强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意见建议。发现典型,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积极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级工会组织作为责任主体,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要建立和健全监督组织,积极主动争取人力社保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的大力支持,在实施监督中要主动与各方的沟通与协商,请求他们的帮助,共同做好监督工作。一是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让企业和职工知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二是各级工会要全面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和职工队伍稳定普查监测机制,积极开展对平等就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报酬、工时休假、福利待遇、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工作,主动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状况,充分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系沟通,真正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充分发挥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服务站,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联合深化工会法律监督工作
(一)加强事前监督。一是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强化决策监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应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全程监督。通过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四是开展法律巡回服务,借助各方力量抓好法律宣传,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以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二)健全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企业法人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会要与政府、企业积极沟通,会同人社部门、企业代表组织,不断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扎实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工作,“双爱”活动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职工等评选工作,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三是建立定期会商、联合检查、信息互通、制度对接、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劳动行政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有关情况,及时曝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效果。四是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坚持以调为主、先调后裁、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和专业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权益维护机制。要建立健全以推行劳动合同为突破口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机制、以推进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以推广厂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公示机制,突出落实职工在企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总工会
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