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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27 16:12

舟总工〔2017〕45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

建设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完善中心职能,促进中心运行管理规范,切实发挥中心服务职工、提升职工素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以及推进区域内基层工会建设的作用市总工会制订了《舟山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经费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总工会

2017年10月23日

 

 

 

 

 

 

 

 

 

 

 

 

 

 

 

 

 

 

 

 

 

 

 

 

 

 

 

 

 

抄送:省总工会,市委办,市府办,省总宣教部、省总经审办、省总财务部、省总资产部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舟山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经费补助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完善中心职能,促进中心运行管理规范,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资金用途

1、补助对象:列入市总工会2017-2021年建设计划,并于2021年底前建成开放,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功能布局及运行管理等均符合舟总工〔2017〕36号文件要求的全市各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的建设单位工会。

2、补助资金用途:用于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的工程建设、场地布置及装修设计、职工活动与服务设施设备建造、职工活动器材及图书购置等。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设施设备,应当喷印工会赠送或配备内容。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流程:先由各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申报。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对本区域内申报补助的职工活动中心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条件符合的汇总上报市总工会;对条件不符合的,指导督促整改,待整改符合条件后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中心进行走访核实,经市总工会同意后将符合标准的项目列入全市区域性职工活动建设计划并按标准进行补助

2、申报内容: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申报分建设申报和实际建成内容验收申报两个部分。

建设申报时间为新建、改建、扩建、布局调整项目方案正式确定以后。申报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是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区域内企业与职工数量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如新建,租赁、调剂,现有文化活动中心功能拓展、联建)、职工活动中心室外标志设立地址及样式等;二是中心用于工会办公、职工服务、工会宣传展示、职工活动的场地面积、区块安排及具体内容设置等;三是新建、改扩建项目及有关设施设备购置的招投标情况说明;四是设施设备购置、增添内容与计划;五是职工参加活动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办法;六是中心人员配备与服务管理方案等。

中心建成并正式运行后申报实际建成内容验收。验收的内容为舟总工〔2017〕36号文件规定的软硬件建设内容落实到位情况,验收申报的流程和建设申报流程相同。

三、补助标准

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补助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各个中心的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工会内容布局、职工服务内容、职工享受的优惠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1、在现有文化活动中心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增加工会工作空间、工会工作与服务内容、室外设置明显的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牌子,根据职工特点调整开放时间并对职工参加活动予以优惠或免费的,每个中心补助5-10万元。

2、通过所在地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调剂用房,全部重新装修、布局,功能布局、设施配备与管理服务上符合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标准,室外设有明显的职工活动中心牌子的,根据规模、功能、实际建设投入等,每个中心补助10-20万元。

3、中心用房、场地完全新建,功能布局、设施配备与管理服务上符合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标准,室外设有明显的职工活动中心牌子的,根据建设规模、工会内容布局与职工服务内容等,每个中心补助20万元以上。

各县(区)总工会也要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对本区域内职工活动中心建设予以相应补助。

四、补助办法

对于列入全市建设计划的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其中项目动工时下拨50%补助款,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下拨剩余的50%补助款。

已经对外开放,但建设标准不符合市总工会规定要求的,待整改达标后由市总工会一次性给予补助。

舟总工(2017)45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区域性职工活动中心建设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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